【相關新聞】緊急醫療救護法草案 救人將不受罰


新頭殼newtalk 2012.08.09 陳莞欣/台北報導
行政院今(9)日通過「緊急醫療救護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規定經公告之公共場所應設置心臟電擊去顫器。此外,該草案也明定,一般民眾若使用心臟電擊去顫器進行急救措施,將適用民法、刑法中相關免責規定,使民眾不致因救人而擔負法律責任。
衛生署表示,為消解民眾疑慮,「緊急醫療救護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特別參考美國、加拿大等國相關規定中「救人不受罰」的精神,在修正條文中明訂除了救護人員以外,其他人若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,將適用於民法、刑法之緊急避難免責規定。如此一來,將可避免民眾因顧慮法律責任而不願對緊急傷病患者施予急救。
據統計,台灣每年約有2萬名緊急傷病患者在到達醫院前即沒有心跳,但若醫護人員在救護車上施予心臟電擊,患者存活率可從不到1%提升到5%。且參考日本經驗,若公共場所設有心臟電擊去顫器,患者存活率可達38%。「緊急醫療救護法」修法通過後,可望提升民眾協助緊急傷病患者意願,進一步提升患者存活率。